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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发[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地区耕地保有量调整和基本农田异地代保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地区耕地保有量调整和基本农田异地代保的通知

  (喀署发[2011]74号)


  

  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岳普湖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伽师县、巴楚县人民政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喀什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10-2020年)的审查意见》(新国土资函〔2011〕804号)文件收悉,根据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重点保障大喀什市及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对土地的发展需求,地区对有关县市耕地保有量进行了相应的内部调整,对喀什市8.6万亩基本农田进行了区内异地代保。现将耕地保有量调整和基本农田异地代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总量不变,《大纲》内对2010-2020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数据调整如下:

  

  (1)耕地保有量:喀什市原耕地保有量从基期的17165.13公顷(25.7477万亩)核减了2800公顷(4.2万亩),核减为14365.13公顷(21.5477万亩),分别调整到疏勒县100公顷(0.15万亩),疏附县100公顷(0.15万亩),岳普湖县100公顷(0.15万亩),莎车县500公顷(0.75万亩),叶城县500公顷(0.75万亩),麦盖提县500公顷(0.75万亩),伽师县500公顷(0.75万亩),巴楚县500公顷(0.75万亩)。

  

  (2)基本农田保有量:喀什市原基本农田保有量从基期的11237.92公顷(16.8568万亩)核减了5733.33公顷(8.6万亩),核减为5504.59公顷(8.2568万亩),分别异地代保到莎车县1333.33公顷(2万亩),巴楚县1333.33公顷(2万亩),伽师县1333.33公顷(2万亩),麦盖提县666.67公顷(1万亩),叶城县1066.67公顷(1.6万亩)。

  

  相应调整工作。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地区《大纲》内部调整内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调整的耕地以及代保基本农田调整地块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整。喀什市对调出的耕地、基本农田地块予以整理,对应到各县调入地块。各县对耕地保有量调整地块,要落实到二调耕地库外拟开发土地上,限期开发验收。基本农田代保地块,要落实到二调确定的耕地地块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予以明确,落实到地块。

  

  二、暂按每亩1000元的货币补偿标准,喀什市及时准备好相应资金,对有关县耕地保有量调整、基本农田异地代保量进行补偿。

  

  三、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务于6月27日前到地区国土资源局签订耕地保有量调整、基本农田异地代保协议。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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