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2011]102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刘洪涛厅长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河南分会场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是要认真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完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依法遵规建设。

  

  三、“三个加强”,就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全过程监管,加强督查

  

  一是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主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确保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监管队伍专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要切实保障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各地都要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必须加强全过程监管。要根据工程的建设特点,制定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要紧紧抓住勘察、设计与变更、材料进场检验等主要环节,切实抓好结构施工、水电安装等方面的检查,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三是必须加强督查。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督查,并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工程质量监管上要做到月月有信息,季度有通报,半年一小结,年终总考核。为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水平,激励工程创优,建设厅将专门设立保障性工程质量“安居奖”,并将评定情况通报全省。

  

  四、“一个追究”,就是必须严格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参建各方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包括质量通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我们要追究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同时也必须强调一下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任。这次会议结束后,各省辖市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抓实抓好。按照姜部长讲的一定要把好事办好。

  

  同志们,我们正处在全国和我省城镇化进程快速发展过程中,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是时代赋予我们光荣的使命,我们必须不负重托。全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集中一切力量,真抓实干,确保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万无一失,圆满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谢谢大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