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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11〕13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1〕44号)的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杭州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11〕13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1〕44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一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是否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二是加大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抽检力度。及时抽检可疑品种,认真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抽检工作任务。三是严格执法。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购进、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要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同时,要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畜牧兽医、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情况。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购进肉及肉制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要求所购鲜肉必须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均能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及病死鲜肉或私自屠宰的鲜肉。无合格证明的,一律严禁使用。

  (三)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整治“瘦肉精”的政策举措,形成“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营造专项整治良好氛围。

  三、整治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我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6月开始,至2012年2月底基本结束。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全面展开。

  (三)各地要组织力量,对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幼儿园)食堂、医院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中央厨房等采购使用的肉及肉制品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其他方面问题,要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对非法经营者要坚决打击,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对不合格的食品要当场给予暂控或没收;对可疑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要进行抽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强化社会监督。要严厉查处一批采购使用“瘦肉精”违法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要严格应急值守,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予以处置。

  (五)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动态信息每周报送1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杭州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表》(见附件2)于每月23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卫发〔2011〕150号)要求的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情况表》的上报时间延期至201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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