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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食[2011]293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小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申报受理工作,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定;

  (二)制定餐饮安全专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三)向餐饮安全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餐饮安全专家的基本信息库,动态掌握餐饮安全专家参与的工作及进展情况等;

  (五)其他与餐饮安全专家日常管理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餐饮安全专家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对参与相关工作表现突出的餐饮安全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视情况予以表扬。

  

  第十四条  餐饮安全专家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予以解聘。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被解聘的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聘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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