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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法[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发放的《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在全省内有效。

  

  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范围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第五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的制定,并负责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的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各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中级、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基本情况档案数据库,并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章 条件与设置要求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具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经合法培训机构培训后,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 书》,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方面的要求;

  

  (五)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七)餐饮业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照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后方可向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30天内向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机关上报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 施,建立培训档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四)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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