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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法[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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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六)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积极配合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其他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餐饮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高、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分别接受不少于30学时、20学时、15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应由合法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从事相应级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期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师资、考勤情况等,并定期报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凭合法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参加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网络远程考试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培训证书》。

  

  高、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分别取得《培训证书(高级)》、《培训证书(中级)》和《培训证书(初级)》。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组织实施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及发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记录应记入《培训证书》。

  

  高、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分别不少于12学时、8学时和4学时。

  

  高、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分别由省、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要求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工作开展情 况;

  

  (二)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信息报送情况。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记入《培训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一)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建康档案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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