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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和责任协议,加快相关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中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资金安排挂钩,以确保责任协议确定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目标和措施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年度评价和不定期评价。总体评价于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评价于每年1-2月进行。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下年中央资金安排依据之一;总体评价结果作为采取进一步安排奖励资金、停止安排后续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等政策措施的依据。 第十七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1、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进展及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试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 2、中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资金安排情况、中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地方资金筹集情况等。 3、相关工作进展报备情况。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组织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总结经验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 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资金,不得“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一经查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后续资金直至取消试点资格并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1: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2: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安排备案表 附1: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为了指导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省级政府负责编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贯彻“一湖一策”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湖泊概况。具体内容包括:湖泊地理位置、湖泊面积、湖泊水量、湖泊富营养化程度(针对湖泊生态环境特点,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试点绩效目标的应包括生物多样性状况;有其他试点绩效目标的也应包括相应内容)、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问题诊断。全面深入分析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或潜在风险。要根据湖泊生态环境状况的历史演变过程及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等,量化分析不同问题与湖泊生态环境安全的相关度,找出主要矛盾和症结问题。 三、试点绩效目标。试点工作以水质改善为主要绩效目标,针对湖泊生态环境特点和问题诊断,也可兼顾生物多样性等其他绩效目标。试点期限内总体绩效目标要分解到各个年度和具体项目,形成分年度绩效目标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结合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对于试点期满后仍有进一步绩效目标要求的湖泊,地方政府可自主决定是否确定远期目标,供试点工作参考。 四、具体保护措施。针对问题诊断及试点绩效目标,确定科学、合理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路线,并明确具体保护措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路线和具体保护措施要与问题诊断环环相扣,要能够切实推进试点绩效目标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类保护措施要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保护措施落实后不反复;建设项目类保护措施要有相应的运营保障措施,切实保证项目建成后能够运行。 五、项目及投资估算。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中涉及的项目内容,要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具体项目绩效、投资需求、资金筹集方案和完成时限等,其中建设类项目还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项目建成后运营保障措施。 附2: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安排备案表
注:本表“中央资金”指本办法规定的中央资金;其他中央资金来源请另行注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