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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发票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举报的发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以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 (八)举报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发票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且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也可给予奖励。两人(含)以上联名举报,按一起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经税务机关查实的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 对举报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举情形之外的发票违法行为经查实后,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按罚款金额的10%兑付奖金;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的每次奖励50元。 (二)检举制售、开具假发票以及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具体规定的通知》(藏国税函[2007]7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通过查办发票违法行为而发现的其它涉税案件的举报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举报案件查结后,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举报奖励金额,填制《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报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领取奖金,并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署姓名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未设立稽查机构的县级税务机关查办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应在案件查结后按相关程序及奖励额度先行兑付举报人奖金,再到地区(市)稽查局据实报支。 对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 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其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