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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教传[201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5-01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教传(2010)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师范司工作部署,从2010开始,我区全面启动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报名工作,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受理确认材料的方式进行,登陆网址:http://www.jszg.edu.cn。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0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新教师[2010]年8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时间安排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有关文件要求,从2010年起,我区每年认定工作开网时间统一定为春季:4月1日-7月10日,秋季:9月10日-11月31日,全区各级认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地区认定工作。现将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3月下旬至4月,各地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宣传,研究制定本辖区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日程安排。最大限度地告知申请人网上报名程序和具体工作安排(包括网上报名具体时间、报名登录的网址、报名注意事项、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等),组织做好全区非师范类毕业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5月-6中旬,完成申请人员体检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6月下旬,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作出认定结论,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及认定工作总结,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将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和公布。要特别注意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高等学校,确保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及时、方便地参加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每一阶段的活动。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再接受其申请,对无法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人员,不接受其申请。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本通知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时间,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普通话测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自学考试、体检及学历鉴定等工作。

  

  五、其他

  

  (一)本通知及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材料可在新疆教育信息网主页文件公告栏目中下载,网址:www.xjedu.gov.cn。

  

  (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执行。

  

  
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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