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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区)必须明确新农合基金的性质,必须严格界定新农合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的医药费用补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新农合基金用途,挤占、挪用新农合基金。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管好用好新农合基金,避免可能引发的基金运行风险和套取、骗取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严格按照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新农合药品目录报销补偿比例的通知》(琼农合[2010]2号)要求,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调整的执行力度,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实施。

  三、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强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保证农合基金安全。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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