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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办[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津安办〔2010〕24号)


  

  各区县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扎实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真正做到宣传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阶段性重点工作,结合当前开展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全面工作部署和周密安排;二是要认真排查治理汛前及汛期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因雷电、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三是要切实加强汛期的安全生产值班工作,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动态,解决好汛期出现的问题,及准确报告汛期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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