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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事明电[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事局关于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事明电〔2011〕12号)


  

  “十一”国庆长假即将到来,为切实加强渡口渡船(包括短途客船,下同)的安全管理,预防渡运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营造安全、便捷的渡运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安排,落实渡口渡船管理责任制。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1〕10号)的要求,做好国庆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落实县、乡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渡口渡船所有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二、组织排查,确保渡船渡运安全。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在节前对辖区内所有的渡船和渡口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渡船救生设备的配备情况,渡船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注船舶乘客定额标牌等。要杜绝渡运船舶带“病”运营、非法渡运,并做好相关档案记录。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要采取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和安全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解决。安全隐患整改到位之前,该停航的要坚决停航。要重点加强对学生渡的现场监管。要完善节假日和赶集客流高峰期间现场监管制度。

  渡船的救生衣配备应达到乘客定额的100%,不能达到此要求的,各海事局要将情况汇总报至部海事局。

  三、强化打击非法渡运行为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摸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渡口渡船情况,充分利用此次拉网式排查的机会,坚决打击非法渡运行为,取缔非法渡口。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现场监管,通过加强现场检查和利用cctv等有效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渡运行为,严禁非渡运船舶在经审批的渡运航线上停泊,保持渡运航线清爽,保障渡运航道航行安全,严厉打击渡船超载、违章航行,非法载客渡运行为。

  四、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乡镇渡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员、渡工等涉渡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增强责任意识。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在近期组织制定对上述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落实措施,并在年内实施,保证本年底前辖区所有上述人员接受一次不少于4课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结束后,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安全渡运承诺书,保证渡运过程中不发生超载、违规抛锚等违章违法行为。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法制教育,通过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构筑安全生产思想防线,使人民群众自觉杜绝各种非法渡运行为。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接到通知后立即按照本通知要求部署节前渡口渡船的检查工作,并将落实本通知的措施和检查情况(重点包括救生设备的检查情况)于2011年10月15日前上报部海事局。

  联系人:吴文正,联系电话:010-65292967,传真:010-65292882。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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