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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11]10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0
【实施时间】 2011-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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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跨地区信息共享对接平台,形成工作合作机制

  

  按照部分地区间劳务对接和人才流动工作的实际需求,以共享招聘信息为基础,搭建一批省际劳务对接和人才交流的工作对接信息平台,推动形成区域性和对接性省际就业工作合作机制。

  

  在我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的基础上,依托全国公共招聘网管理系统或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共享系统,建设省际信息共享工作对接平台,支持跨地区流动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工作。

  

  (五)建立信息服务质量评估制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根据全国统一的《基础业务规范》和《数据指标规范》,我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招聘信息公共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信息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推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断提高招聘信息的采集、发布、更新和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招聘信息质量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范围、信息内容质量、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质量评估主要采用定期质量抽检与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招聘信息质量评估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三、工作步骤

  

  (一)2011年

  

  1.制定全国统一的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基础业务规范和数据指标规范,指导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全国统一要求提供招聘信息服务。

  

  2.建立“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在10月底前实现第一批50个联网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联网上传数据,11月中旬开始试验性面向社会提供免费的招聘信息服务。

  

  3.省级和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起草制定本地区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并报我部备案。

  

  (二)2012年

  

  1.第一批和第二批共130个联网地区的省级和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全部实现与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上传数据。

  

  2.各地省级和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工作。

  

  3.组织开展招聘信息公共服务质量评估试点和省际招聘信息共享合作试点工作。

  

  (三)“十二五”末

  

  1.全部省级和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全部实现与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上传招聘信息。

  

  2.全面实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信息服务全部达到全国统一的规范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我部组成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就业司、规划司、市场司、职业能力司、专技司、事业管理司、农民工司、失业司、信息中心、技术指导中心和人才中心共同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司,相关单位参加,负责全国相关工作指导,并对各地参加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情况进行定期工作调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组,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保障措施

  

  各地要提前做好招聘信息的数据整理和质量保证工作,与部端联网单位要提前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与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传输数据的技术准备工作,每日批量上传单位要提前做好按规定时间上传数据的人员和制度安排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信息化建设经费(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可按规定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近期工作

  

  1.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本文件转发给地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省级和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时上报相关材料(本通知正文及其附件可在中国就业网www.chinajob.gov.cn上下载)。

  

  2.第一批联网地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于9月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填报《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单位登记表》(附件5),并及时做好招聘信息的采集、发布、更新、维护和数据上传等准备工作。第二批和第三批联网单位应于2012年2月底前上报《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单位登记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情况,按照本通知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于2012年2月底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我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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