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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开展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编制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数据库,确定一批省级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组织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列入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 (二十五)加强交流与传播。培育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队伍,深入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活动,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采用先进科技手段,宣传、普及、弘扬中医药文化。推进中医药知识进教材、进课堂,提高对中医药文化的普遍认同,营造中医药文化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加大中医人员在援外医疗队中的比重。各级政府要在中医药的交流与传播中发挥主导作用,丰富交流渠道,拓宽合作领域,积极促进省内外中医药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和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我省中医药走向世界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八、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编制实施我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领导,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焦点和重点问题,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十七)加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合理划分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投入机制。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设立中医药建设专项资金。各地也要设立中医药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要加快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发展中医药医疗机构,并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采取购买服务的办法予以补助。 (二十八)鼓励发挥中医药特色。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深化公立中医院改革,首先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区推行中医特色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县中医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各级医疗保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院内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鼓励城乡居民看中医、用中药,提高职工、居民和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的中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在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二十九)加强行业管理。健全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完善省中医药管理局职能,加强各市(区)中医管理机构建设,强化中医药基层管理职责。巩固和加强中医药专业学会和社会团体的作用。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健全中医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中药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中医药各行业规范标准,保证中医医疗机构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三十)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技术保密、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等多种形式,构建对中医药全方位的保护框架,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加快中医药法制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