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落实经费,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实施。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负责,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应根据各区、市、县,金阳新区的工作任务和编制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实施。

  

  (四)明确工作计划,确保规划编制按时完成。依据《贵州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时间表》,8月20日前,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审查规划框架,并报送市林业绿化局,8月28日前,由市林业绿化局组织专家完成规划框架的审查;10月15日前,由各区(市、县)将审查合格的规划成果资料按要求上报省林业厅;12月30日前,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布实施。

  

  (五)加强督查,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推进。贵阳市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工作,重点要对规划的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市、县,金阳新区要建立健全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典型检查与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行为;将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确保编制工作顺利推进。

  

  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促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公布实施和督促管理。各部门在对城乡、交通、水利、能源、旅游、工业、农业、环保和生态建设等规划进行修编时,应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方向和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林地保护利用的制度和政策。规划的衔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二)严格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订。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必须在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实施。严禁通过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降低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和林地生产率。

  

  (三)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典型检查和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加大执法力度,对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划使用林地的行为,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四)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使用林地。2012年元月1日开始,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我市各项建设工作依法使用林地的专项规划。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各类建设项目拟征用征收林地时,须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审核审批。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