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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揭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揭府办[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意见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意见

  (揭府办〔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统计是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的意见》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

  各地要建立与统计调查任务相适应的乡镇(街道)独立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工作。各村、社区(居委会)要确定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完成本村、社区(居委会)的统计任务。承担国家调查任务的村、社区(居委会)要按国家调查队的规定,设置相应的辅助调查员,完成专项调查任务。

  二、落实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有牌子,有印章,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以及工作所需的办公桌、文件柜、交通工具和其他办公设备,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基本保障。

  三、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其统计业务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及时做好统计资料归档,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四、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要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管理,保持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方能上岗,乡镇(街道)统计负责人的调动须征得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统计人员的调动须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要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委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保障乡镇(街道)统计经费和统计人员的待遇

  各地要按照“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乡镇(街道)统计调查经费,将统计调查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要安排必要资金,加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统计调查经费,切实调动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信息网络,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网络传输等方面给予保障,逐步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统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实行统计资料网上直报,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此项工作必须在2011年底前抓出成效。市人民政府将组织专门检查,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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