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教育对外交流合作专项奖 在甬高校或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与国际、国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形成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培养应用型人才、全面提升我市院校的办学水平和层次上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职业培训专项奖 成人高等、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师资,开发培训教材,面向社会积极开展职前和职后各类培训,培训数量大,培训质量高,为促进社会人员的再就业和企业的再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学习型示范企业专项奖 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自办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员工和社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素质;加强产学研合作,参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推进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善以政府适当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职工个人出资为补充的人才培训投入机制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五)创业就业服务专项奖 政府部门与在甬高校或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创业、就业体制机制,搭建创业、就业平台,落实创业、就业措施,在大力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大力推进毕业生自主创业,为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其它专项奖 根据国家及宁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创新,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在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评审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成立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市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企业、行业负责人等组成。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贡献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宁波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项目按综合类奖项和专项类奖项实行分类申报和部门限额推荐制度。各奖励项目候选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在甬高校和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关单位限额推荐。推荐单位填报《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成立若干专家组按综合类奖和专项类奖分开进行评审;在听取、综合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后,初定获奖名单及奖励等级;及时公示获奖情况,并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奖励名单及奖励等级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与被推荐为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候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被推荐单位如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的,一经查实,立刻中止其评审资格;对已经完成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对推荐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及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