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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对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转交的投诉案件,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转交材料后三十日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经本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章 责任方式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有本规定建立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遇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有关律师批评教育; (二)责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有关律师写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通报批评; (四)给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遇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律师协会负责人批评教育; (二)责令律师协会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三)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遇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评教育; (二)责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