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对需要转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落实有关支持条件,符合条件的要立办立结尽早转报国家,并积极主动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和汇报工作,争取早日获得国家审批或核准。

  

  对省重点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以及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在前期、设计、招投标等环节延误进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对省重点项目的责任落实、资金使用、投资完成、征地拆迁、征地补偿、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招投标、前期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对省重点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克扣各种补偿安置费用,干扰或阻挠省重点项目建设等问题,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加大对省重点项目考核奖励力度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省重点项目又好又快推进,省政府决定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责任落实、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把省重点项目的考核奖励与领导班子的业绩考核、干部使用、创先争优有机结合起来。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部门,省政府将给予通报表扬;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无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部门,省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进一步落实省重点项目的优惠条件

  

  凡经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项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合理统筹省级财政各项建设资金,优先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同时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费用,用于省重点项目的规划、前期研究、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省重点项目的融资需要。国土部门要切实做好省重点项目用地的供应和保障服务工作,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要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及时提供项目用地。林业部门要依法优先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电力、水务、通信、交通等部门要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的用电、用水、通信、道路的需要。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