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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需要转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落实有关支持条件,符合条件的要立办立结尽早转报国家,并积极主动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和汇报工作,争取早日获得国家审批或核准。 对省重点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以及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在前期、设计、招投标等环节延误进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对省重点项目的责任落实、资金使用、投资完成、征地拆迁、征地补偿、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招投标、前期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对省重点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克扣各种补偿安置费用,干扰或阻挠省重点项目建设等问题,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加大对省重点项目考核奖励力度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省重点项目又好又快推进,省政府决定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责任落实、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把省重点项目的考核奖励与领导班子的业绩考核、干部使用、创先争优有机结合起来。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部门,省政府将给予通报表扬;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无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部门,省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进一步落实省重点项目的优惠条件 凡经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项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合理统筹省级财政各项建设资金,优先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同时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费用,用于省重点项目的规划、前期研究、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省重点项目的融资需要。国土部门要切实做好省重点项目用地的供应和保障服务工作,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要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及时提供项目用地。林业部门要依法优先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电力、水务、通信、交通等部门要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的用电、用水、通信、道路的需要。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