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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途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检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充分发挥旅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安检的监督作用。长途客运站对接到的安检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对于多次举报或投诉的情况,市交通港口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止。

  

  附件:

  

  
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一)公务手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四)军械、警械、警棍等。(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四、陶瓷刀。

  

  五、易燃易爆物品: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c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消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硝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六、毒害品: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七、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八、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寄递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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