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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税费优惠及补贴政策。一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政府物业用于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标准,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义务的,减免其租金;三是对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四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建设,以及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时,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平价商店建设任务落实。 1.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地推进平价商店的建设,成立相关领导小组,统筹平价商店的规划,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平价商店建设顺利推进。 2.市物价局牵头做好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审核工作,制定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供电、供水和价格调节基金等扶持政策。 3.市科工贸信局牵头,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配合,利用现有的大型连锁超市、农贸市场、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军粮供应站等销售网络平台,进行市区(主城区)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并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农超对接、产销对接,积极布点,加快平价商店的建设,做好准入条件、资质认定、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等工作。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粤价〔2011〕39号和粤价[2011]79号文认真做好所属行业平价商店的申报和初审工作,送市物价局审核。 4.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自牵头,按照国家和省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平价商店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 5.市财政局牵头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7〕144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市、区价格调节基金每年如数入库到位,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征用正常化、规范化。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6号)文规定,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建设,努力保持我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6.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市科工贸信局做好平价商店专项规划,保障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7.市供电、供水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的规定,落实对平价商店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