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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复[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等13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等13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1〕34号)


  

  各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

  二、编制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措施。各市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矿产地质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推进矿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大力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提供找矿新线索、新靶区。加强国家和省内急需矿种勘查,提高矿产资源保证程度。按照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山数量、严格矿山准入、提高利用水平的要求,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坚决关停资源浪费严重、矿区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的矿山,淘汰落后、分散的采矿能力。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基地建设,增强矿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围绕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建设生态矿业的总目标,大力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要加大生态矿业和绿色矿山建设力度,强化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矿山废弃物排放减量化、管理利用资源化、处理存放无害化。加强矿山环境治理的监督管理,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实现关闭废弃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治理、矿山损毁土地全面复垦目标。加强对矿山环境状况的监测预报,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灾害监测管理体系,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

  五、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各项管理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规划实施水平。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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