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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鲁学位办[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鲁学位办〔2011〕12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11]36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1]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顺利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各单位信息年报工作由各分管部门采集核查信息,专门部门汇总上报的办法。各硕士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由研究生处(部、院)协调汇总,仅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由教务处协调汇总。

  

  二、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内容,包括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信息。各级学位信息采集标准及内涵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学位办[2008]50号)文件附件《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可在“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的“系统帮助”栏目下载)。

  

  三、数据报送方式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信息汇总负责人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汇总本单位所有学位(含博士、硕士和学士)授予信息数据并提交上报。

  

  “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登录入口:“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地址:http://www.chinadegrees.cn/)首页左侧的“电子工作平台”栏目“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将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学位获得者(撤销者)清单(含姓名、身份信息、学位类别、专业等信息),相关书面说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均一式1份,于10月10日前报(寄)送我办备案。

  

  (三)我办将采取与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比对、查阅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措施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

  

  四、其它要求

  

  (一)为了保证学位证书网上查询工作的顺利实施,年报数据中涉及学位证书填写内容的,必须与实际颁发的学位证书上填写的信息一致。若因二者不一致,导致学位证书网上查询结果不准确,由此给学位获得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位授予单位承担。对于没有实施备案、备案信息不全(包括无电子照片的)或明显有误、学位证书填写或颁发不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的,将无法提供学位证书网上查询服务。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要确保将本学年度所有授予学位人员的数据全部上报,并请填写《2010/2011学年度学位授予单位上报学位信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我办汇总。

  

  (三)“学位信息年报系统”已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开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变。年报工作结束后,请整理并书面报送需要说明的事项及系统功能完善建议。

  

  联系人:王太峰,联系电话:0531-81916536

  

  email:yjsc@sdpec.edu.cn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山东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1511室(250011)

  

  附件: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单位上报学位信息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单位上报学位信息情况汇总表

  

学位授予单位

合计

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

学士学位

授予人数

其中专业学位

授予人数

 

授予人数

其中学历

教育人数

 

其中同等

学力申请

学位人数

其中专业学位

授予人数

 

授予人数

其中学历

教育人数

 

其中同等

学力申请

学位人数

其中专业学位

授予人数

 

授予人数

其中普通高等

教育学士

学位授予人数

其中成

高等教育学士

学位授予人数

其中来华留

学生学士

学位授予人数

其中专业学位

授予人数

 

 

 

 

 

 

 

 

 

 

 

 

 

 

 

 

 



  备注:如某学位授予单位的某一学位类别具有学位授予权,但本学年度未授予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报我办。

  

  
单位公章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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