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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城市空间立体绿化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形式,在拓展城市绿色空间、美化生态景观、改善气候环境和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现就推进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通过实施强制性、鼓励性政策措施,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城市空间立体绿化成为首都绿化美化的常态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程的建设标准、品质和社会认知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格局。

  

  (二)主要原则。

  

  政府引导、分类推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分类制定和实施建筑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强制性、鼓励性政策,完善屋顶绿化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相关措施,推进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全面开展。

  

  专业支持、提升功能。促进专业技术升级,学习吸收先进设计、建设理念,在强化生态功能的基础上,丰富屋顶绿化的休闲、参与和服务功能,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和品质。

  

  社会参与、共建共享。加强宣传,提升全社会对城市空间立体绿化的认知程度,积极争取支持,形成共建合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资金来源


  (一)屋顶绿化。

  

  公共机构所属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满足建筑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层数少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非坡层顶新建、改建建筑(含裙房)和竣工时间不超过20年、层顶坡度小于15度的既有建筑,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新建、改建公共机构建筑屋顶绿化建设资金列入项目总投资,养护资金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屋顶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垂直绿化。

  

  符合建筑规范,适宜进行垂直绿化的建筑墙体、地铁通风设施、道路护栏、立交桥及高架桥桥体等建筑、构筑物,提倡实施垂直绿化。

  

三、政策措施和监管主体


  (一)强制措施。

  

  新建、改建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划要求,但项目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规划标准50%以上,建筑屋顶面积50%以上必须设计、建设花园式屋顶绿化。其屋顶绿化面积的20%可计入该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二)鼓励措施。

  

  1、屋顶绿化面积计入区县绿化面积。

  

  2、新建、改建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在未计入屋顶绿化面积前已达到规划要求的,按屋顶绿化面积享受防洪费减免优惠政策。

  

  3、社会性投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在未计入屋顶绿化面积前已达到规划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屋顶绿化建设、养护予以支持。

  

  4、认建屋顶绿化面积1平方米,可折算3株义务植树任务。

  

  5、对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评选市级花园式单位和绿化美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三)监管主体。

  

  政府投资建设和申请政府补助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协助审核设计方案。园林绿化部门要参照《屋顶绿化规范》(db11/t281-2005)监督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建设,要特别重视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的承重安全和防护安全。

  

四、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建立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本市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形成部门联动、信息互通、运行顺畅、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确保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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