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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8
【实施时间】 2011-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关于加快转变东部地区农牧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基础设施配套能力薄弱是蒙东地区农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大力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及配套能力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较大突破。重点是进一步整合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在条件好的地区率先建设现代农牧业示范基地,集中连片推进农牧业水电路、农牧业机械、标准化圈舍、信息化平台等一体化配套建设。

  

  (六)全面推动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

  

  推进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围绕农牧业产业发展需要,以加快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为重点,优化整合和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调的现代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体系。加强高等院校涉农学科建设,加强农牧业学科领域领军人才的引进培养。重点建设和完善旗县级以下农牧业技术推广公共服务机构,设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特设岗位,鼓励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给予开展技术创新与推广活动的涉农企业和科研单位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的支持。扎实推进农牧业科技入户工程,大力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覆盖面,强化对农牧民的科技培训。加快农牧业机械化进程,大力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和打贮草全程机械化。建设农牧业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大力推广土地深松、化肥深施、秸秆粉碎还田、保护性耕作等机械化技术。积极培育发展农牧机大户和农牧机专业服务组织。

  

  加强农牧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发和整合较为完善的农牧业综合信息资源,较好地实现涉农信息资源的共享,开发、完善和广泛应用适应我区农牧业发展需要的应用系统。推进“金农”、“三电合一”、农村牧区信息化示范等工程建设,建立为农牧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信息服务的手机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内蒙古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和内蒙古农牧业网站群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的“12316”三农服务热线,形成多模式、多手段的基层农牧业信息服务体系。在玉米、马铃薯、肉牛、肉羊、蔬菜生产的优势区域,优先提升信息支撑能力,提高广大农牧民生产、销售的主动权。有效发挥蒙东地区工业基础雄厚、产业门类齐全的优势,努力为农牧业生产提供技术装备保障。装备制造企业和科研机构要适应粮食生产和仓储流通机械化需求,积极研制生产大马力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玉米高效联合收割机、半喂入水稻收割机、水稻育秧工厂化成套设备、高效粮食烘干设备、散粮物流设备等产品;适应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需求,积极研制粮食、乳、肉等农产品精深加工成套设备;适应农牧业资源综合利用需求,积极研发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和各类固化成型设备、沼气发酵及储气一体化装置等。资源型城市和矿业企业要组织做好老矿区的复垦整理工作,积极利用工矿区废弃土地发展设施农牧业。

  

  完善农村牧区市场体系建设。围绕全区农畜产品市场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重点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建设农畜产品物流配送等设施。落实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等扶持政策,支持大型涉农涉牧企业和其他社会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农畜产品物流设施,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全面发展“双百”市场工程和“农超对接”,鼓励供销、邮政、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通过直营、加盟、自由连锁等形式,加快发展连锁经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初步形成以乡村级农家店为基础,以大中型批发市场和区域连锁配送为骨干,以各类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牧区流通企业为主体,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大力培育农村牧区经纪人。落实鲜活农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加强农牧业安全体系建设。按照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控的要求,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在蒙东地区分别建设优势农畜产品区域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分中心、饲料质检分中心,在优势产区旗县级农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逐步健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追溯、召回等制度,不断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程,稳定和加强基层防疫队伍,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监测预警网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认真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推进依法防火治火进程,进一步提升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强化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继续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持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和生产经营档案,强化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各种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农牧民合法权益,保障农牧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供应。到2015年,力争使农畜产品安全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对生产饲料企业的年监督检查率保持在100%,对饲料生产企业的抽检率达到100%,实现初级农畜产品无公害化和产品质量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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