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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大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查验,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提高自检频率,增加自检次数。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是要针对生鲜乳收购 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及畜禽饲料等重点品种,加大巡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并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重从快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 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 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非法添加线索,在开展核查的同时,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跨市州的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对公安部门办案送检的样本,要随送随检,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二严格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行为 5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6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完备的食品添加剂登记管理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与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业部门要对养殖业监管到养殖大户及所有养殖农户,并监管其使用饲料的全过程。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出台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都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省卫生厅省质监局要积极指导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向卫生部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和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并按卫生部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