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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综[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4
【实施时间】 2011-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强化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切实提高产地检疫覆盖率,确保健康畜禽持证出产地。加强畜禽定点屠宰及驻动物屠宰场检疫员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定和标准,认真履行检疫程序,发现染疫、病死动物一律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程序严格处置。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坚决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加大对农贸市场、牲畜交易市场、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经营染疫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加强对动物饲养、经营、交易场所和动物产品生产等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取缔无证饲养、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动物饲养的生物安全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大专院所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管,规范实验程序,坚决杜绝实验室微生物菌毒泄露事件的发生。

  

  (七)进一步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治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狂犬病防治力度,强化综合整治措施,严格防范人感染狂犬病。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染疫动物跨境流动,禁止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卫生部门要定期开展易感人群流行病学筛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易感动物的健康检查工作,对阳性动物及时予以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发生局部或小区域牲畜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防治和净化工作,坚决杜绝人间感染。

  

  三、进一步夯实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工作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防控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并通过健全机制、完善职能,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政令统一、上下联动、反应迅速的防治指挥系统。建立健全防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疫情传入和扩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的要求,依据《哈尔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卫生部门负责修订和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规范和工作方案,开展人畜共患病排查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疫病预防、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市场、摊贩的经营监管。商务部门负责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各类执法的安全保障和推进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防控资金、储备资金及时到位。发展改革、城管、民政、司法、交通运输、质技监督等部门负责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协调推进防控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群防群控。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动物防疫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学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明确防控责任,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疫技术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范畴内正确从事业务工作,社会公众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和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加强典型宣传,发挥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四)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切实强化专项经费预算管理,依法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列支应急储备、应激反应专项经费,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开展。要预算工作损耗,重点配备乡镇动物防疫专用设施设备,逐级完善冷链系统,努力提高基层动物防疫装备水平。进一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选用制度,吸纳懂业务、有素质、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进入村防疫员队伍。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保证其年工资不低于3500元,其上级补贴、转移支付不足部分纳入区、县(市)财政预算。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工作实际,逐步形成健全的目标考评及动态管理机制。要重点开展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强化专业能力,努力打造作风顽强、素质过硬、业务精良的动物防疫队伍,逐步建立起精简统一、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组织管理体系。

  

  
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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