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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1]10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四)培育市场主体,逐步拉长产业链条和增强发展后劲。各花卉产业区要加大扶持力度,有计划地在花卉重点产区和消费集中区建立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交易市场,带动热带花卉产业快速发展;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扩大花卉产品的网上宣传和网上交易;积极引入国内外花卉进出口商,组织省内企业组建出口联合体,扩大我省花卉销路。 

  

五、相关产业政策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花卉产业的投入,将花卉产业建设纳入重点扶持产业资金扶持范围。整合现有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林业专项、科技研发等资金,逐步加大对花卉产业建设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重点支持花卉示范基地建设、野生花卉驯化开发和优质花卉种苗、种球繁育及扶持花农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花卉产业建设。对符合要求的花卉项目,金融机构可向农户、单位职工和其它从事花卉生产经营的个体私营者给予倾斜,简化贷款手续。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境外花卉生产类项目可给予信贷支持。

  

  (三)尝试建立完善花卉保险机制。省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省花卉生产实际,会同相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开发花卉保险产品,组建科学有效的评估和定损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切实解决操作难的问题,把花卉保险逐步纳入我省农业保险体系。

  

  (四)减轻花卉税费负担。对通过人工繁育栽培的花卉(包括以观赏、美化、绿化为培育目的的栽培植物,简称观赏苗木,如发财树、棕榈科植物和其他观赏树木等,下同),经严格审查不属乱采滥挖野生花卉资源和古树名木作为繁殖材料的,只要有正当栽植产地标签,免征出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费,由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已经收取花卉(包括观赏苗木)产地检疫费的,在有效期内,省内调运可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其它名目向生产经营者收费。

  

  (五)探索改革花卉办证放行制度。对通过人工繁育栽培的花卉,在严格审查确认并非为乱采滥挖野生资源和古树名木,而且有正当栽植产地标签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的,不论是在省内流通还是调运出省,都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办证放行,棕榈科植物经过相关处理和严格检疫后也应给予办证放行调运出省。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要因地制宜尽快制订具体政策措施,促进花卉产业优化升级和加快发展。

  

  各级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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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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