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办[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2011〕5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1〕3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严打专项工作)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强化全过程管理,建立包保责任制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源头,严管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打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格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

  

  通过严打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显著提高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有效遏制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摸底排查

  

  1、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严打专项工作具体方案,实施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包保责任制,做到每个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个食品流通环节都有专人包保,做到任务到岗、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职责,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各县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于6月10日前将严打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及生产经营的品种、规模,特别是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所有排查摸底工作在6月20日前完成。

  

  (二)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及时建立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使用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督促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中型食品生产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立即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销售,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和召回问题产品,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和个别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的举报投诉,要先行受理后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办理或报请当地政府确定主办部门,不得简单将问题推给其他部门。

  

  (三)切实强化监管措施,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1.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并纳入日常监管检查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计划,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易发生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产品,以及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滥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