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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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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涂改、冒用、转借收费证收费的;

  (三)使用失效收费证收费的。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未按照收费证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罚款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公示或者未告知收费单位办证程序和所需资料的;

  (二)未按批准文件载明的收费项目、标准核发收费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核发收费证的;

  (四)不符合发证条件核发收费证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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