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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有关组织违反规定实施受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委托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 新区管委会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工作情况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行政执法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委托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变更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新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四条 新区管委会设立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五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新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新区外资项目的核准和内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负责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需报国家、省、市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机构按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及有关规定,制定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和产业扶持政策,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 新区重点支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产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转型升级导向的产业项目和促进城市开发、提升城市服务功能的产业项目。 新区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光源、电子信息和海洋新兴产业等以高新技术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业; (二)总部经济、金融服务、运动休闲、现代物流、创意设计、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 (三)高科技现代生态农业; (四)符合新区政策导向的其他产业。 第十九条 新区应当确定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承担各项征收补偿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务工作。 新区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纳入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新区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开发模式,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创新投融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土地综合开发和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新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发展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第二十三条 新区鼓励国(境)内外各类人员到新区就业创业。 新区内引进的留学人员以及市外科技、管理、经营人才,按照市政府规定政策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新区应当按照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的要求,在农村住房制度、促进就业、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等社会管理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完善公共产品服务供给机制,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新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有关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新区应当按照宁波市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智慧城市发展部署的要求,加快建设国际先进水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率先推进先进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企业经营、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实施执法检查后,应当向新区管委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新区的管理范围,包括慈溪市境内的下列区域:东至水云浦江(四灶浦水库北侧已围滩涂及未围海域除外),南至七塘公路,西至湿地保护区西侧边界,北至杭州湾海域分界线内的二十个行政村,具体为:新浦镇的马潭路村、下一灶村、浦东村,崇寿镇的富北村、海南村、三洋村,周巷镇的路湾村、西三村,庵东镇的新东村、新舟村、马中村、兴陆村、富民村、新建村、江南村、海星村、华兴村、虹桥村、桥南村、珠江村。 慈溪市庵东镇宏兴村、元祥村、振东村由慈溪市委托新区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