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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妇社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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