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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机制和部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风险交流工作机制。同时,加大与其他省份和国际同行在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力度,充分借鉴和分享工作经验,建立紧密的联系机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水平。 五、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一)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或警示,并责成有关部门处置相关风险,消除危害因素。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预警或警示。 六、保障措施 省级财政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