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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网络


  (一)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形成覆盖农村和城市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依据本行政区域食品产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聘请2至3名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一般从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产生。其基本聘任条件为: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热心食品安全事业,熟悉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群众威信。食品安全协管员名单由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审核,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核定。

  

  (三)食品安全协管员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收集本行政区域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类信息、线索,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可疑事件,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出批评意见;配合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和联合执法行动,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农村集贸市场、庙会等食品流通市场巡查工作,做好对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现场指导工作;协助做好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为食品安全协管员统一颁发聘书、组织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协管员聘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一组织考核,称职的续聘,否则解除聘任。培训工作要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定专人收集、记录和反馈食品安全协管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县(市、区)政府应依法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质量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工作经费和工作补助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食品安全协管员纳入当地公益岗位,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二、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监督作用


  (一)食品行业协会主要包括粮食、蔬菜、果品、畜产品、饲料、渔业、农业产业、绿色食品、食品工业、白酒葡萄酒工业、调味品、焙烤食品、饭店烹饪餐饮、奶业协会等。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二)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依照有关规定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对政府购买的行业协会临时性服务项目,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购买行业协会临时性服务项目管理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机编办〔2010〕30号)执行。

  

三、强化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一)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创造条件,积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

  

  (二)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宣传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先进典型,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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