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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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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级新闻媒体应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舆论监督,认真负责地对食品安全政策、产业状况、存在问题和隐患等进行调查,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报道,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披露,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曝光。在新闻报道中,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报道,反映真实情况,弘扬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防止出现虚假报道和不实炒作。

  

四、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一)各设区市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统一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受理、记录、查处、反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做好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全省统一举报电话。

  

  (二)各设区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可指派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向举报人反馈,做到案件受理及时、查处准确、反馈得当、运转高效。

  

  (三)各设区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四)各设区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和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规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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