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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接上页]


  (六)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七)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四、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一)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要时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三)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工作总结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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