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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接上页]


  (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七)拒绝、阻碍、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八)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九)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五、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扰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二)危害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三)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或负有监督管理检验职责涉嫌经济犯罪的。

  

  (四)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形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危害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追究形式分为:治安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追究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需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惩处。

  

七、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案件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据实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接到违纪问题举报、控告、线索的行政机关,接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食品监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线索的政法机关,要迅速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要依法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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