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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书面意见,山东省卫生厅应及时予以受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卫生厅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卫生厅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山东省卫生厅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对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山东省卫生厅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标准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申报科技成果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