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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对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剧目,以及监管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或向社会通过募捐等多种方式筹集,用于支持入选省级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创作生产、宣传推介、展演和深加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和分配通过编制预算实施,实行预算项目库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项申请,逐项评审,科学评估,择优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考核,接受审计、财政、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艺术品种包括戏剧、歌舞剧、音乐剧和杂技曲艺、皮影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剧本创作、改编和购置; (二)剧目策划、编导、创作和设计制作; (三)剧目的排练和展演; (四)剧目的再创作、加工修改; (五)精品剧目的推广宣传、参加比赛和评审; (六)评审、论证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 评审、论证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省文化厅负责核算管理,主要用于剧目评审、评估、办公、会议、审计检查、绩效考评和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前补助和事后奖励方式对入选剧目进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选择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对非整台剧目一般不进行事前补助支持;同一剧目的同一事项一般不重复支持。 (一)入选剧目的创排、加工改编、参赛和获奖剧目的展演可申请补助支持,补助金额根据审定的项目预算确定。 1.剧目新创排费用,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 2.剧目加工改编费用,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70%; 3.剧目参加比赛费用,补助金额根据其参加比赛的影响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 4.获奖剧目进行展演费用,补助金额根据所获奖项重要性和展演形式确定。 (二)获得国家级以上重要奖项或社会效益突出的剧目,根据其影响程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奖剧目的奖励金额根据所获奖项的重要性和参赛成本确定,一般不低于参赛的直接成本;同时获得综合奖和多个单项奖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加乘计算。 2.社会效益突出剧目的奖励金额,根据该剧目的公开演出场次、观众人数和演出收入等因素综合评定。 (三)专项资金不对非省级预算单位入选剧目的新创排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审定的范围管理使用,不得超范围支出。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获奖剧目的推广、提高,或根据实际需要用于该剧目直接相关方面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申报资料及预算编制的内容、依据、程序、时间和指标使用等,必须符合三年滚动预算和绩效预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使用专项资金支持的剧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省内文化企业法人或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具备一定实力、且有稳定的创作演出队伍和排演设施设备; (三)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通过预算项目库系统,于6月30日前报送省文化厅。省级文化单位直接向文化厅申报,市、县文化单位经当地文化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文化厅申报。 报送项目库时需同时提交相关参评材料,申请奖励资金的需提供奖励证书或有效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