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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司发[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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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有关律师批评教育;

  

  (二)责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有关律师写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通报批评;

  

  (四)给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遇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律师协会负责人批评教育;

  

  (二)责令律师协会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三)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遇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评教育;

  

  (二)责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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