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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有关律师批评教育; (二)责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有关律师写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通报批评; (四)给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遇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律师协会负责人批评教育; (二)责令律师协会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三)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遇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评教育; (二)责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