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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长途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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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可疑人员主要是指着装异常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协调,或衣冠不整的人员;在车站内反复逗留、四处观察、犹豫徘徊,不符合一般乘车行为特征的人员;看到安检人员有回避、躲藏等异常行为表现的人员;明显精神异常,疑似精神病人的人员;持有相关证件存在涉假嫌疑的人员;其他可疑人员。

  

  (二)引导:引导识疑岗位安检人员引导旅客将行李物品放置于x光检测仪行李传送带上送检。

  

  (三)检测:检测岗位安检人员通过x光检测仪对物品进行检测。对x光检测仪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开包检查:

  

  1、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2、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及其他可疑物品的;

  

  3、发现似有容器、仪表、瓷器等物品的;

  

  4、有其他可疑情况的。

  

  (四)开包:开包岗位人员根据“逢疑必查”的要求,控制需开包检查的物品,请物主自行打开箱包接受检查;或经物主同意后,由安检人员实施开包检查。

  

  (五)登记:安检人员应规范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安检工作情况。对收取旅客主动上交的危险、违禁品应当登记,并给予凭证,登记情况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安检查出危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安检人员发现超过旅客限量携带规定的少量危险性质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送站亲友带回或将该物品上交长途客运站后方可进站乘车。

  

  (二)安检人员发现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违禁物品时,应当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第十二条  旅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检的,应当拒绝其进站;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应当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第十三条  长途客运站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按月交属地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要做好上班岗前准备、换班岗中交接、下班离岗作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岗前准备

  

  1、上岗前应当检查安检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做好x光检测仪等安检设备的调试和保洁工作;

  

  2、在安检区内设置引导隔离带和人员疏导通道;

  

  3、相互检查仪容仪表,并登记《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

  

  4、值班组长对当班岗位要求进行布置。

  

  (二)岗中交接

  

  1、交接班应当面检查确认安检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并交接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

  

  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注意事项等;

  

  3、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三)离岗作业

  

  1、关闭设备和电源,清点检查设备,并做好工作记录;

  

  2、对安检设备进行保洁后收放保管;

  

  3、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证。安检人员工作时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遵守“四个不准、四个加强”的安检岗位要求(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玩弄手机、不准聚集聊天、不准私拿收缴物品,加强开包检查、加强液体检查、加强粉末检查、加强托运货物检查)。

  

  第十六条  安检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遇到年老、行动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帮助的旅客,安检人员应当主动上前托扶,帮助旅客将行李送检并取回;对于残疾人和孕妇旅客,由安检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人工安检,严禁用便携式金属探测仪对孕妇进行人身检查。

  

  第十七条  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检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充分发挥旅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安检的监督作用。长途客运站对接到的安检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对于多次举报或投诉的情况,市交通港口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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