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1]105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

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

  和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主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具有一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

  

  安全督导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具有一定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主任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督导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副职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安全主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主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研究解决安全主任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安全主任行使职权,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对安全主任提交的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建议,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归档保存三年。

  

第二章 聘任条件及发证、继续教育


  第七条  凡身体健康,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聘任为本单位的安全主任: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聘用的安全主任,应当具有相关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且从事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满三年。

  

  (二)危险物品运输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冶金、有色企业,机械制造企业,建材生产企业,电力企业聘用的安全主任,应该具有相关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且从事相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满二年。

  

  (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聘用的安全主任,应当具有相关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但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安全主任,应当具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职称、安全培训、相关学历证明等均可认定为具有相关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八条  安全督导员应当身体健康,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一年以上。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配备安全督导员: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使用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按员工人数5%-6%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督导员。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按员工人数3%-4%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督导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按员工人数1%-2%的比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督导员。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聘用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时,应当将所聘用人员的姓名、学历、专业、健康状况、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基本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颁发《海南省安全主任证书》和《海南省安全督导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重新聘用。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辖区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的登记发证情况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南省安全主任证书》和《海南省安全督导员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的姓名、通讯方式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更换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原证书收回同时上交。

  

  第十二条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应当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及时参加业务培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