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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6
【实施时间】 2011-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环办[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17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近期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我部将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并于2011年9月1日、9月15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出重拳、用重典”的总体要求,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有效遏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现将《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两次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注重质量控制、强化审查监督,统筹安排好两项执法检查,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检查方案及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12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监察局 张辉钊 赵志勇

  

  联系电话:(010)6655644566556473

  

  传真:(010)66556444

  

  电子邮箱:jcjc@12369.gov.cn

  

  附件:1.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二、检查对象

  

  (一)江河湖泊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五)化工园区环境保护情况。化工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情况。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做规划环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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