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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m i=( m i实×100)/ m i满 式中:m i实-a级要素实得分值; m i满-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 (三十)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 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 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附则 (四十)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