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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利部公告2011年第4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5
【实施时间】 2011-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利部公告2011年第45号——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接上页]
洛阳河海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天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湖北富国天合智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建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蕲春正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武穴市宏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长沙虹康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永州冠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欣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同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揭东县质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海纳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惠州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湛江市联诚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扬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恒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西建晖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壮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世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中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眉山精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晨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天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四川万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润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公司

  德宏州宏润水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楚雄嘉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大理大禹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鲁布革顾问有限公司

  云南水投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红河州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西藏信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西安水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煤田地质监理事务所

  白银水木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宏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东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

  1、甲级(3个)

  辽宁水利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咨询公司

  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乙级(13个)

  武汉长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顺通水土保持监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凯智生态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兴融生态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禹盛环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临沂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民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中冠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丙级(12个)

  广州新珠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承德市承水水务监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九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江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阳市润安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

  湖南省金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亚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

  1、甲级(1个)

  黄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乙级(1个)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北京公司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不分级,6个)

  河南金河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自贡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

  广安市渠江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安康市志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关于领取2011年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说明

  


  一、按照水利部公告2011年第45号批准的单位名单进行换发或者首发。

  二、监理单位可通过原申报渠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联系证书领取;如果确有急用,也可联系确认后自行到我部建设与管理司领取。

  三、每个单位应领取水利部公告2011年第45号1份,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正本1份、副本4份。其中:

  1、增加或者晋升资质的单位应当换发证书,在领取证书时应同时交回原证书正副本,但原证书的封面应继续使用,不换发封面。

  2、新批准单位还应同时领取监理单位业务手册4份。

  四、2011年申请增加或者晋升资质但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如果同时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的,请持原证书及时办理变更。

  五、收回的监理单位旧证书,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收取后统一销毁。

  六、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联系人: 熊 平、李春明

  联系电话:(010)63202982、63202571

  传真:(010)63202685

  e-mail: jgs@mwr.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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