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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1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1号――发布《磷铵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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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迁、新建或改扩建企业需要达到《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现有企业2014年前需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安全生产

  

  磷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相关部门在磷复肥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评估、信贷融资、产品出口等工作中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土地、节能、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节能、安全、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按照国家已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必须淘汰的,企业应主动选择转产或改产等方式,加紧淘汰步伐。

  

  (四)各级磷复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项目,节能、安全、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磷复肥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三)本准入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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