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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按照国家已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必须淘汰的,企业应主动选择转产或改产等方式,加紧淘汰步伐。 (四)各级磷复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项目,节能、安全、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磷复肥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三)本准入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