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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厅消费函[2011]70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9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换发2012―2014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换发2012-2014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函【2011】705号)


  

  2008年底换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2009-2011年)将于2011年底到期,需换发新证。根据《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换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盐批发许可证(包括《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二、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报我部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要以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为前提,合理确定食盐批发企业布局。

  

  四、凡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换领新证,方得继续经营食盐批发或转(代)批发业务。

  

  五、本次食盐批发许可证换领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工作,核实并填写《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企业汇总表》,连同电子版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我部将对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企业汇总表(略)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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