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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6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6号――关于对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CO.KG)和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CO.KG)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38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 & co. kg)继承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在该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并为此发布了商务部2011年第56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9日起,对以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 & co. 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6.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26.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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