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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遵府发〔2011〕2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中央综治办《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等有关规定,特就进一步完善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突出重点,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对城乡困难群众从事个体经营、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其办证办照;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条件,加强市场建设和准入引导服务,推动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领导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监管查处”的原则,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综合性执法工作,推进建立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领导召集,综治、工商、公安、财政、文化、卫生、国土、建设、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市场审批、登记、建设、管理部门参与。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具体政策、制度和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相关单位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衔接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综治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密切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做好联络、服务工作,要保证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和常态化,推动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

  

  制定科学的责任考核体系。中央综治办、工商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目标,量化具体指标、细化责任分工。在上级有关规定未出台之前,各级各部门应抓住重点及时建立责任考核办法。通过落实责任考核体系,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整体进度、成效、问题、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及下步工作重点等作出科学估价和通报,并作为考核部门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倒查责任,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通过严格的督办检查和目标考核机制,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该取得经营执照未依法取得,并在试营业3个月期满后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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